(轉)春節期間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最高罰5萬
2月7日,省公安廳下發《2013年春節期間加強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警示,從2月8日直到春節期間,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責任單位將被處最高5萬元罰款。在公共娛樂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個人將被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為吸取2月1日因煙花爆竹爆炸導致河南省連霍高速橋梁垮塌事故和巴西夜總會火災事故教訓,我省進一步加強了春節期間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通告要求,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醫療機構、建筑工地和其他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的建筑物等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放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通告強調,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重要交通樞紐、建筑工地等重點區域,其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現場監護;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建筑物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明顯標志,其中公共娛樂場所室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違者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通告還要求,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經許可但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嚴禁在城市建成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可燃物資倉庫、文物保護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等地點燃放“孔明燈”。經教育、勸阻拒不改正的,依法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